在欧盟(EU)销售个人防护装备(PPE)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在欧洲层面,相关立法框架由欧盟指令89/686/EEC建立。该指令已通过一系列具体国家的法律下放到各个州的国家立法。在德国,这些具体包括《德国雇员保护法》(Arbeitsschutzgesetz);ArbSG)和《产品安全法》;ProdSG)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欧盟指令于1989年通过,从而制定了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标准法律条款。其中一个目标是建立欧洲市场个人防护装备.随后产生了欧洲规范,这些规范通过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表进行协调,然后由国家标准委员会以相同的内容重新出版。与此同时,破坏单一市场理想的国家标准被撤销。
欧洲法律将个人防护装备分为三类。根据类别的不同,PPE产品的销售必须满足不同的条件。第一类包括“简单设计”的个人防护装备,“设计师假设用户可以评估针对最低风险提供的保护水平”。例如,这包括园艺手套.第三类个人防护装备产品是"复杂设计","旨在防止致命危险或可能严重和不可逆转地损害健康的危险"。这包括带过滤器的呼吸器或防摔设备。所有其他个人防护装备产品被分配到类别II,“中间设计”,包括标准工业用途防护等级S1, S1 P, S2, S3, S4和S5的安全鞋.在投放市场之前,这些产品要接受公告机构(一个测试实验室)的ec型检查。欧盟成员国指定并监督这些公告机构,它们必须定期证明自己是合适的,并拥有进行认证所需的设施(测试设备和合格人员)。
如果型式检查(也称为认证)证明被测试产品已根据协调标准进行评估和检查,则会发出符合推定,宣布符合上述欧盟指令的要求。因此,认证成功安全鞋型号符合EN ISO 20345:2011授权制造商分销安全鞋在所有欧盟国家签发基于型式检验证书的符合性声明。
下列协调标准目前适用于鞋类(摘录):
En iso 20344:2011
个人防护装备。鞋类的试验方法
En iso 20345:2011
〇个人防护装备安全鞋
En iso 20347:2012
个人防护装备。职业鞋
En iso 20349:2010
个人防护设备。防止铸造厂和焊接中发现的热风险和熔融金属飞溅的防护鞋。要求和试验方法
的用户信息安全鞋解释标签,使用例外等。
一般来说,基本需求和附加需求之间是有区别的安全鞋.基本的要求对所有人都是必须的安全鞋特别是包括对所使用的材料的定性指导脚趾帽,设计和生产工艺。
进一步的要求涉及防滑性能安全鞋.鞋履必须满足基于地板表面和润滑剂特定组合的特定最低摩擦系数要求。根据地板表面的不同,鞋子被标记为SRA, SRB或SRC。
如有额外要求,必须满足额外要求安全鞋除了基本需求外,特性是应用程序领域所必需的。当前的安全鞋履规范定义13个不同的附加特征,每个特征都由前面提到的分类中的一个符号表示。
| 标签 | 描述 |
| P | 贯入阻力 |
| C | 导电鞋 |
| 一个 | 防静电鞋 |
| 嗨 | 隔热 |
| CI | 防寒保温 |
| E | 脚后跟吸收能量 |
| 或者说是 | 水密性 |
| 米 | 额外保护足部中部 |
| 一个 | 额外的脚踝保护 |
| CR | 减少阻力 |
| WRU | 鞋面材料抗渗透和吸水 |
| HRO | 鞋底在接触时耐热 |
| 佛 | 燃料耐油性 |
由于要保持对鞋类标签中各种符号的概述相对困难,该标准包括了缩写,每个缩写代表额外要求的共同组合。除了基本需求的SB缩写外,这些通常被称为安全鞋防护等级S1, S2, S3, S4和S5.
下表显示了每个缩写的footwear属性:
| 缩写 | 描述 |
| 适用于所有鞋类 | |
| 某人 | 安全鞋的基本要求 |
| 皮革或其他材料制成的鞋 | |
| S1 | 安全鞋的基本要求+全封闭鞋跟区域+抗静电性能(A)+鞋跟吸收能量(E)+耐燃油大底(FO) |
| S2 | 作为S1, plus+鞋面材料是抗渗透和吸水的 |
| S3 | 作为S2,加上+穿透阻力(P)+ Cleated鞋底 |
| 适用于全橡胶或全聚合物类型 | |
| S4 | 安全鞋的基本要求+全封闭鞋跟区域+抗静电性能(A)+鞋跟吸收能量(E)+耐燃油大底(FO) |
| S5 | 作为S4,加上+穿透阻力(P)+ Cleated鞋底 |
| 用于混合鞋类(涉及含有另一种材料,如皮革,构成鞋面的聚合物鞋类) | |
| SBH | 安全鞋的基本要求 |
缩写中没有包含的其他要求通过进一步的符号标识。例如,S1鞋也是防渗透的,被标记为S1 P。


